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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金管證期字第1060002200號)

2017-02-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60002200號
 

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
附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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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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