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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本會業宣布於107年1月1日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有關金控、銀行及票券等業之相關配合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2017-03-14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600006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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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會業宣布於107年1月1日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有關金控、銀行及票券等業之相關配合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5年10月26日全內字第1050004319A號函、全內字第1051001052A號函,暨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105年10月28日票商會字第1050000238號函辦理。
二、請轉知會員機構應深入瞭解旨揭公報內容,及早評估會計政策、投資政策及內部控制制度是否須配合調整,並請加強與公司治理單位(如董事會)之溝通。有關會員機構所提3項建議,及適用IFRS9後,銀行授信資產提列備抵呆帳等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 辦理貼現及放款維持按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 「銀行業適用有效利率認列利息收入之重大性參考原則」繼續適用,銀行並得採行更精細之計算方法。
(三) 對於無法取得原始認列日信用風險資訊之金融工具,得以IFRS9首次適用日之信用風險資訊作為日後判定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之依據。
(四) 銀行應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IFRS9規定,評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並應以兩者孰高為提列數。
三、為利接軌旨揭公報並協助解決相關實務問題,包括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權評價、保險業採用覆蓋法(Overlay Approach)之實務指引及揭露範例,本會已於證券交易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區發布相關實務指引及範例、問答集,請轉知會員機構至該所網站查詢參考。另貴會後續如有採用IFRS9之相關實務議題,惠請提報該所推動IFRSs新公報採用工作小組研議解決方案。
四、銀行公會為協助旨揭公報之實施,邀集會員機構及相關單位積極召開多次專案工作小組會議進行研討,研議完成「IFRS 9及IAS 39差異比較報告」、「蒐集國外實務資訊彙總報告」、「減損評估方法論指引及計算釋例」、「應用JCIC資料計算IFRS 9減損」等文件,並主動辦理銀行業及金控業導入IFRS 9宣導會及試算說明會,貢獻良多,殊堪嘉許。請對相關承辦人員及各級主管從優獎勵,並請轉知該工作小組各成員機構對於實際參與之人員從優獎勵。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建中先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陳富煒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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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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