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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八。(金管證審字第1060023231號)

2017-06-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60023231號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八。
附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八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經濟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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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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