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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投資負責人擔任董事之公司所發行股票及無擔保公司債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74條之1及「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5點之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2013-07-16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22000256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6928561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40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齊百邁(Mark Zoltan Chiba)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40樓
主旨:貴行有投資負責人擔任董事之公司所發行股票及無擔保公司債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74條之1及「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5點之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獨立董事同時兼任南亞塑膠、穩懋半導體、中華航空及中國鋼鐵等公司之董事,惟100年6月10日至101年2月29日間因貴行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不完整,致有投資南亞塑膠、中國鋼鐵等公司之股票及無擔保公司債。嗣後貴行101年2月雖已將獨立董事任負責人之企業鍵入有利害關係者資料,惟仍未妥善控管,致101年3月2日再投資中國鋼鐵公司無擔保公司債。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74條之1及第130條第4款、「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5點。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范建雄,聯絡電話:(02)89689693,傳真電話:(02)8969135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百邁)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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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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