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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網路銀行業務發生疏失,導致客戶個人資料外洩,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2013-08-22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20018160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3077208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3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童兆勤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網路銀行業務發生疏失,導致客戶個人資料外洩,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於本(102)年4月13日將貴行之網站索引檔案上傳予網路搜尋引擎業者,惟貴行對網站索引檔案產出程式之設計未臻嚴謹,對相關檔案驗證方法及程序亦有欠周延,且未對貴行內部目錄網頁之讀取權限作嚴謹控管,導致一般網路使用者得進入瀏覽並取得貴行內部目錄網頁所留存之客戶資料,受影響之客戶數達33,320戶,資料筆數計57,297筆。貴行亦未能有效發現外部人士瀏覽貴行內部目錄網頁,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蔡少懷,聯絡電話:(02)8968-9828,傳真電話:(02)8969-1359。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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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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