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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灣土地銀行辦理匯款及基金贖回作業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及未完整建立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13-11-15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22000531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700301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耀興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
主旨:貴行敦化分行辦理匯款及基金贖回作業,核有未依貴行內部規定以加密方式傳送客戶相關資料,及未建立交易指示之覆核與客戶確認機制等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及未完整建立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行員將客戶信託基金金額、淨值、配息及損益等敏感性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未依貴行內部規定加密處理後傳送。且貴行對於行員受理客戶指示交易,未建立交易指示之覆核及與客戶確認機制。該分行派員至客戶存款印鑑保管人處用印後辦理基金贖回及國外匯款等作業,未依「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範本」等規定辦理。以上顯示貴行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未完整建立,核屬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等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耀興)
副本: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國銀行組、會計室、秘書室)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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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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