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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14-01-24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20031693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4443275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9樓
代表人姓名:葉佳瑛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9樓
主旨:貴公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以102年3月27日為基準日,貴公司持有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未於持有之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3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姚彥如,聯絡電話:(02)89689862,傳真電話:(02)89691359。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葉佳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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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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