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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灣工業銀行買入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違反銀行法第91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2014-02-27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70745361
地址:114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99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駱錦明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114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99號
主旨:貴行買入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違反銀行法第91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102年5月31日證券部交易員○○○及○○○買入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核違反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91條第5項及第130條第6款、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等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錦明)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秘書室、會計室)
抄本:本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資訊室、信託票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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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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