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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瑞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趙○○君未依限處分持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過前申報持股比率部分之股份,有違反保險法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2第2項規定,合計核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整。

2014-03-18

一、 裁罰時間:103年3月18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瑞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趙○○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2第2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瑞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趙○○君未依本會102年6月5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0912號裁處書所定期限,處分未事先經本會核准增加持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致持股比率超過前向本會申報之持股比率部分之股份,核與本會限期處分之要求不符。
五、 裁罰結果:合計核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六、 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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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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