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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京城商業銀行投資於無評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有價證券超逾銀行法第74條之1規定限額,違反銀行法第74條之1及「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3點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14-03-19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039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68921101
地址: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50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戴誠志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506號
主旨:貴行投資於無評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有價證券超逾銀行法第74條之1規定限額,違反銀行法第74條之1及「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3點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貴行投資於無評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有價證券,有超逾銀行法第74條之1規定限額(核算基數10%)之情事,惟貴行未採行管控措施,於超限情形下仍持續買入無評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債券:
一、101年3月16日貴行投資於無評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有價證券餘額占核算基數之13.24%,超逾銀行法第74條之1規定限額,仍分別於101年3月22日及101年3月26日持續買入○○○公司可轉債(債券無信用評等,且當時公司信用評等未達一定等級以上)新臺幣各10,000千元,直至101年6月15日依股東會承認之100年度決算淨值重新計算核算基數,該比率始符合法令規定。
二、102年3月25日貴行投資於無評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有價證券餘額占核算基數之10.74%,已逾法定限額,仍於102年3月25日至102年5月20日間持續買入信用評等未達一定等級之○○○公司債(評等Bal)計新臺幣970,326千元,致前揭期間上開投資比率介於12.1%至15.96%間。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74條之1及第130條第4款、「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3點。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全玉)、本會銀行局(信託票券組、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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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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