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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80萬元整及予以1項糾正之處分。

2014-03-31

一、 裁罰時間:103年3月 31 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一) 有以保險費金額作為提供贈品條件來吸引保戶投保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 電話行銷有以不當話術進行招攬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 電銷人員有贈送禮券補貼傳真費用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 電話行銷有未明確表明其所屬公司者,核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不符;
(五) 與保險代理人簽訂代理契約有未依法令規定將相關內容納入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 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六) 電話行銷之錄音管理作業,有錄音檔未依規定完整留存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 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 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1項糾正之處分。
六、 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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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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