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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及予以2項糾正之處分。

2014-04-11

一、 裁罰時間:103年  4 月 11 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一) 對經本會核准展延即時利用期限之不動產,計算RBC之風險係數有未依規定加計成數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不符。
(二) 辦理電話行銷業務,電話行銷有漏未留存錄音檔者,及電話行銷人員有未將登錄證字號告知要保人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 辦理投資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有未建立或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應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之處理程序等情事。
(四) 委託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之投資標的,未依規定揭露「基金經理人簡介」等項目,核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1點第1項第9款規定不符。
(五) 內部稽核人員之任用有未經總稽核簽報即送董事長核定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不符。
五、 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之處分。
六、 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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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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