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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招攬、核保等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缺失,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4-04-21

一、裁罰時間:103年4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因招攬、核保等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缺失,致由臺灣銀行銷售且經該公司負責受理之保單中,有出單後更改要保書原招攬業務員之情事,經核有未建立或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控制作業,且核與同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1目、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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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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