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92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3項糾正。
2014-04-21
一、裁罰時間:103年4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及第48條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公司辦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核保作業與汽車保險招攬核保作業,核有未符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8款第2目、第5目、第9款、第17條及同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事。
(二) 該公司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理賠作業,核有未符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之情事。
(三) 該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業務,核有未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規定之情事。
(四) 該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核有未符「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及第9點規定;委託非金融機構、代收保費,核有未符「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辦理委外作業,核有未符「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92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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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