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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資金運用及公司治理業務時,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2項、第168條第4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等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調降董事及監察人報酬20%,為期6個月,另要求該公司就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提出具體檢討改善措施及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具報。

2014-04-11
一、裁罰時間:103年4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2項、第168條第4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等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仍發生未留存相關文件及未符避險目的等相同缺失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及第12條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不動產合建開發,有變更調整合建契約收益回收方式,自銷售房地及車位所得價款調整為固定收益金額,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2項有關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之規定,及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所定同一人單一交易限額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經查亦有多項缺失,例如:投資國內股票有未經授權且非帳戶經理人指示交易人員下單、聘用外部顧問程序未符所定「組織規程」、聘用對象未符所定「專業顧問委任辦法」之資格條件、公司部分辦公場所及人員於大部分工作時間辦理董事長所屬事業之事務,影響公司業務營運及人力資源、公司章程未明訂設置駐會董事及常駐監察人即逕行設置、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績效評估及風險評估報告有未依所訂內控制度定期(每月)向董事會報告、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未依個別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訂定交易額度限制,且未有定期控管紀錄之情事,及辦公室裝潢修繕採購作業經查有未依公司所訂「採購作業管理辦法」辦理等缺失事項;均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24條及第34條規定不符,且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
(四)近年本會對該公司進行金融檢查,屢查有資金運用、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缺失有違反保險法令情事,甚有再次發生相同缺失情形及違反本會裁處限制事項等不當情事,該公司應確實對歷次檢查報告缺失情節予以檢討改正,以避免再次發生相同缺失及應恪遵本會裁處書限制事項,惟本次專案檢查報告仍查該公司有發生相同缺失情事,董事會負有督促公司健全經營之責任,卻僅就本次專案檢查報告歷次提報董事會報告缺失改善辦理情形表示「洽悉」,未能顯示董事會有就檢查報告屢經本會核有尚未完成缺失改善情形予以督促公司儘速改正之積極作為,董事會未善盡監督責任之事實明確,實難辭其咎。
五、裁罰結果:
(一)上述事實一,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18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3款規定,共計核處罰鍰180萬元整。
(三)上述事實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計30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上述事實四,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3款規定,命該公司就本次不動產投資相關缺失,除現有土地開發及既有建物之改良維護外,應俟本案不動產投資缺失事項改正完畢並經本會認可後,始得新增不動產投資,以及調降董事及監察人報酬20%,為期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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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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