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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玉山商業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2014-06-27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36000292B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6517510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7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曾國烈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7號
主旨:貴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事實及理由:
一、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2款、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1款規定:
(一)貴行金融商品行銷部門(TMU)近年來積極推展衍生性金融商品行銷業務,102年度獲利新臺幣(以下同)15.76億元,較101年度9.29億元增加6.47億元或69.64%,國內總行獲利主要來自匯率選擇權交易13.18億元(占92.75%)。102年與客戶辦理之匯率選擇權商品主要為Target Forward ,交易幣別則主要集中於人民幣相關商品。貴行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於短期內大幅成長,惟未就業務目標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
(二)貴行為追求TMU收益快速成長,未考量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而核予交易額度,銷售之商品集中為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TRF)等不具明確避險效果之高風險商品,且未充分揭露商品內容重要事項及風險承擔事宜,致增加客戶違約機率,提高貴行潛在風險。
二、未確實執行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
(一)核給客戶之交易額度未予以區分避險及非避險額度,且於額度核准後與客戶所承作之交易多為Target Forward 等不具明確避險效果之高風險商品。貴行雖陳述依貴行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曝險額度管理要點」所定之規範,考量顧客營運、財務狀況及連保人財資資料,評估整體信用風險,另依顧客風險屬性、風險承擔能力、過去交易經驗及未來交易需求,完成衍生性金融商品KYC評估作業後,再依徵授信流程由專業授信人員獨立核給交易額度。惟貴行未能落實與顧客確認其交易額度之用途,衡酌顧客實際避險及非避險交易之需求,致有核給客戶交易額度未予以區分避險及非避險額度情事。
(二)未審慎考量客戶所營業事業性質,核給客戶交易額度遠超過其營運所需避險需求;有核給客戶之交易額度遠大於客戶公司淨值,未審慎考量客戶財務承擔能力等情事。貴行雖陳述並非僅依企業本身營收或淨值為唯一考量,多需另徵提公司及企業主其他證明文件,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核給交易額度。惟貴行未能審酌核給交易額度與淨值及營運需求之合理性,以避免顧客從事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之高風險商品交易,致有核給客戶交易額度超過其營運所需避險需求及公司淨值情事。
三、營業活動未符合法令規定,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本會檢查局抽查TMU交易人員與分行企金業務人員或客戶之電話錄音內容發現,有未具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分行企金人員協助銷售商品之情事。貴行雖表示貴行之「交易員行為規範」第3章「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規範」明定,財務行銷人員(TMO)負責提供顧客臺外幣籌資規劃及投資理財、避險設計之金融服務,有關商品之規劃、設計及確認成交等服務均由TMO提供;另貴行之「顧客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處理要點」中,明定企金人員(RM)之職責為落實 KYC及關係維護,惟依本次檢查所抽查之電話錄音內容顯示,未具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分行企金人員有涉入客戶承作之商品交易類型及條件,除與本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第2項規定不符外,貴行亦未能落實執行所定之前揭相關內部規範及處理要點。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烈)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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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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