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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安泰商業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2014-06-27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36000292E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6928561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40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齊百邁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40樓
主旨:貴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事實及理由:
一、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2款、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1款規定:
(一)貴行金融商品行銷業務100年至102年收益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1.04億元(占全行手續費收入比重5.23%)、1.81億元(8.05%)及4.27億元(18.71%),顯示過去3年貴行金融商品行銷業務大幅成長,且過去3年高風險交易占金融商品行銷業務總收益平均比重達79.83%。貴行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於短期內大幅成長,惟未就業務目標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
(二)貴行尚未自行建置內部評價模型控管信用風險。
二、未確實執行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
(一)查貴行部分案件有未依客戶淨值、營收、交易經驗、或所承作幣別與徵信之業務收付款項幣別無關等核給適合之商品,商品適合度評估程序缺乏明確標準,易造成客戶承擔過高風險,不利貴行與客戶關係之永續維護。
(二)貴行商品審查項目僅涵蓋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項目,對無須另行申請惟係新型複雜或高風險組合式商品,均未辦理審查;且未將「商品理解」納入結構型商品評估項目,辦理風險屬性及商品適合度評估。
三、營業活動未符合法令規定,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
(一)貴行有未具備「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及中央銀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所定資格條件之企金業務人員(RM),對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內容說明及推介行為。
(二)貴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之金融交易業務人員(TMO)有未具備「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所定資格條件。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百邁)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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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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