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將部分作業委託集團之境外公司辦理,核有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不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30012906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28421312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2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管國霖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2樓
主旨:貴行將部分作業委託集團之境外公司辦理,核有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不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本會至貴行境外受委託機構「花旗集團馬來西亞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稱CTSM)進行專案檢查,經查有多項缺失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不符之情事,核屬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
一、多項作業委託至境外處理逾越本會核准範圍或實際跨境委託對象與本會核准對象不同,違反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8條規定:
(一)經核准將企金客戶放款業務資料處理委外處理,有將屬個人戶授信案件資料處理委外作業者。
(二)經核准將國外匯出匯入匯款作業委外處理尚不包括匯款交易之電話確認作業,惟實際大額外幣匯款交易由CTSM執行電話確認,且傳真交易抽核電話確認、印鑑或傳真不清及疑似重覆傳真案件係由CTSM聯絡客戶。
(三)經核准將信用狀通知資料處理作業委外處理,有另委託CTSM之Benecare單位,對非貴行現有客戶以電話聯繫爭取業務往來之情事。
(四)本會及央行核准貴行電子銀行提示之匯款後勤作業得委由美商花旗銀行新加坡分行辦理,惟貴行實際係委託CTSM辦理,與主管機關核准對象不符。
二、未充分瞭解及掌握受委託機構對客戶資訊之使用、處理及控管情形,多項缺失事項涉有違反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9條規定:
(一)CTSM未先取得貴行書面同意並確認已經客戶同意,即配合集團區域中心指示,自行於系統下載貴行客戶交易資料,及CTSM Trade部門對備援人力之資料傳輸系統權限設定浮濫,核與上揭辦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意旨不符。
(二)提供CTSM之客戶資料,有非屬委外事項直接相關之必要資訊,核與上揭辦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三)CTSM進出口作業部門受託辦理各國後勤作業,相關管理報表系統未依不同國別,分別建置報表查詢與產出功能,而均建置於馬來西亞之國家目錄下,致該部門非貴行作業人員亦得至該目錄下列印貴行客戶相關資料,其系統建置架構及報表產出方式,核與上揭辦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不符。
(四)本次檢查發現貴行委託CTSM之作業,有委外事項逾越核准業務範圍、CTSM未經貴行同意即使用貴行客戶資料、CTSM未妥善控管有權存取各國(含臺灣)客戶資料等諸多違反法規缺失,顯見貴行未妥善建置督導及查核控管機制,致未能主動發現並充分瞭解及掌握受託機構對客戶使用狀況,核有未落實上揭辦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之情事。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國霖)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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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