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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購買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即贈送免費代步車服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2014-07-09
一、裁罰時間:103年7月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購買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即贈送免費代步車服務,核有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之情事,亦與同辦法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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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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