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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資之不動產,查有未符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情事,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並命限期處分。

2014-07-21

一、裁罰時間:103年7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規定,及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該公司持有高雄市旗山區北勢段及高雄市鳳山區新庄子段之不動產投資,未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之規定,且未於本會所定期限內完成處分,違規事實明確。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90萬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命限期處分案內高雄市旗山區北勢段之不動產。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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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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