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4-10-17
一、裁罰時間:103年10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未依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下稱「準備金辦法」)規定計提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特別準備金,而致102年底該等準備金有提存不足情形,與「準備金辦法」第15條規定最低未滿期保準備金及第18條特別準備金未符,雖已於103年1月修正準備金提存作業,惟102年底實際提存金額確實有短少之現象,而有違反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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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