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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內部稽核,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4-10-17
一、裁罰時間:103年10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經查該公司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及自行查核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有未列為營業及管理單位等各單位獎懲或績效考評重要項目之缺失事項。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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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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