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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金管證投字第1030047398號)

2014-11-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47398號

受處分人名稱: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劉○○
地址:略

主旨:處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鑫投顧)糾正。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依法處罰之。」、「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依前項規定應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ㄧ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4項所明訂。
二、經查正鑫投顧已連續二年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本會爰於103年5月26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5470號函限制正鑫投顧自即日起迄改善至符合規定前,公司及所屬人員均不得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惟查正鑫投顧業務人員呂○○於103年6月3日、5日、6日、9日、10日、12日13時至14時,及林○○於103年6月4日13時至14時,在MOD寰宇財經台「台股線上」節目接受電話訪問,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4項及本會103年5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5470號函規定。
三、綜具前述,正鑫投顧違反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本法第102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4項及本會103年5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5470號函。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略>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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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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