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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內部稽核作業,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5-03-20
 
一、裁罰時間:104年3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內部稽核作業經查有內部稽核人員未能提出實際受訓時數之具體證明,致年度專業訓練時數未達法定規定標準、未將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及自行查核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列為營業及管理單位等各單位獎懲或績效考評之重要項目,且未就各單位發生缺失之檢查意見及失職人員提供懲處建議、稽核單位未積極督導受檢單位辦理缺失改善,即據以回覆尚依檢查意見辦理、稽核單位未定期評估各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辦理情形等四項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9條、第16條第2項及第20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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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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