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場櫃檯保件之核保作業,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同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5-05-06
一、裁罰時間:104年5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泰人壽機場櫃檯承保旅行平安保險保件,未留下曾經進行核保程序之任何軌跡,且未落實參考產、壽險公會通報資訊系統之通報資料,針對保戶於3個月內密集向2家公司(含)以上投保及其投保金額、保險費等與其財力或收入之相當性等予以評估,或進一步採行財務核保程序,即行出單承保。該公司未建立或未落實執行其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6目及第17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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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