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270萬元整並予8項糾正之處分。
2015-05-08
一、裁罰時間:104年5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經查該公司辦理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作業仍有計提錯誤、有屬利害關係人交易卻未提報董事會決議者、保險商品給付予保險經紀人公司相關佣酬有超逾該商品應收取之附加費用、有買進不符合結構型商品條件之債券、公司重大業務經營策略之調整未提報董事會議通過、與保險代理人所簽訂保險代理合約內容有未明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至8款所列應記載事項者、買進未達內部規範所訂財務信用評等之可轉換公司債,卻未依公司所訂之「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投資管理細則」之規定簽報經投資管理系統最高主管核准之情事、另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有多項缺失,包含:對前董事長及總經理報酬議定、薪資發放及顧問聘用作業有缺失、辦理費用報支作業有缺失,以及未依規定將中央銀行99年12月30日函之規定納入授信內規。
五、裁罰結果:本案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計270萬元整並予以8項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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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