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永豐商業銀行委託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紙業)列印並寄送客戶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有部分資料誤植為其他客戶放款資料,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2015-06-10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6517384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邱正雄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
主旨:貴行委託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紙業)列印並寄送客戶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有部分資料誤植為其他客戶放款資料,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貴行委託永豐紙業列印並寄送客戶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因有以下缺失,致貴行19,991名客戶資料誤植為其他客戶放款資料,核有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
(一)永豐紙業原定之抽樣驗證程序,於列印前或列印後寄發前均未能有效發現錯誤,其相關作業程序未具有嚴謹驗證及控管機制,顯見貴行未確實督導永豐紙業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貴行及永豐紙業遲至接獲客戶反映後,始察覺寄予客戶之繳息清單為第三人資料,未能於第一時間發現錯誤進而採取有效之補救措施,顯示貴行未善盡對受委託機構監督之責。
二、考量本案涉及貴行19,991名客戶之放款資料誤植,影響層面較廣,且依本會檢查局檢查結果,貴行102年間即有類此缺失,而仍未為有效之改善,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正雄)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抄本:銀行局資訊室、會計室、秘書室、承辦人
 

  • 瀏覽人次: 11450
  • 更新日期: 2015-06-10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