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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吳OO君於97年10月間推銷未經本會許可設立之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公司保險商品,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不符,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2013-08-2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202570493號
受處分人:吳OO
主旨:台端於97年10月間推銷未經本會許可設立之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公司保險商品,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不符。
事實:依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01年11月29日南檢欽毅101偵10378字第73776號函檢送臺南地檢署101年11月2日101年度偵字第10378號不起訴處分書, 台端坦承向莊○○介紹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公司(American International Investors Trust,下稱AIIT)保險商品之事實,復據臺南地檢署提供之案卷, 台端於臺南地檢署偵查庭之訊問「問:97年10月間,有向莊君介紹AIIT的商品?答:是,這是投資型保單」、 台端101年10月29日刑事答辯狀檢附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計劃確認書影本有 台端簽名及匯款憑證可稽、AIIT客服人員與莊○○之子通話錄音譯文顯示 台端係理財顧問,以及警詢調查筆錄「問:妳曾否向莊君推銷以其兒子……為被保險人之AIIT保單?答:我於97年10月間有跟他介紹該商品…」等,堪認 台端確有於97年10月向莊○○推銷購買AIIT保險商品保單之事實。另查旨揭公司並非依我國保險法設立或經本會核准之外國保險業,且上開保險商品合約書訂有保險單、保險費、忠誠紅利附約、保證死亡給付附約等保險契約相關名詞,惟上開保險商品並未經本會核准於國內銷售。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述事實, 台端推銷未經本會核准之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公司所發行之投資型保單,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前項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或法人,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規定不符,應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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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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