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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核處糾正及罰鍰新臺幣300萬元

2015-06-24
一、裁罰時間:104年06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保險法第171條、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辦理巨大保額商業火災保險招標案件採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者,有未依規提列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並於財報揭露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4條第2項不符。
(二) 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理賠作業,有自負額扣除不正確致理賠金額計算錯誤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不符。
(三) 公司所訂收繳保費控制制度及實際作業情形,有未依法令修訂辦理修正收繳保費之相關內部規範,另有未依代理合約條款請保險代理人出具報告敘明延遲代收原因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符
(四) 辦理長期租賃小客車附加車隊附加條款承保作業,有未依送審商品之費率表計算費率加減幅度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不符。
(五) 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商業火險及個人傷害保險業務,有未依原送審商品核保作業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不符。
(六) 對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資料有未建檔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七) 辦理巨大保額商業火險業務,有未於銷售後15個工作日內將商品資料報送保發中心備查者,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2項糾正及罰鍰新臺幣300萬元。
六、其他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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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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