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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香港商東亞銀行虛增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年度決算後資產淨額,以規避法定比率規定,核有違反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400萬元整

2015-06-24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95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香港商東亞銀行台北分行
統一號碼:97172886
地址:10551台北市敦化北路88號10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溫珍菡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10551台北市敦化北路88號10樓
主旨:貴行虛增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年度決算後資產淨額,以規避法定比率規定,核有違反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400萬元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核有「未落實法令遵循制度」、「授信風險管理之內部控制失靈」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所定「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構成要件明確,分述如下:
(一)未落實法令遵循制度:依貴行所陳事實,貴行於103年12月31日安排與總行進行短期拆借,以增加當日OBU資產淨額,扣除案關交易金額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下稱「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比率已超逾法定上限。顯示貴行未能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3條有關銀行應確保能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並落實法令遵循之規定辦理。
(二)授信風險管理之內部控制失靈:
1、查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辦法於91年間針對銀行對大陸授信業務增訂相關比率規定時,其立法理由即謂:為避免境內資金大幅流向大陸,並有效管理開放兩岸授信往來後所衍生之信用風險,爰訂定相關之比率,以設立授信防火牆機制。
2、次查貴行OBU於扣除該筆交易金額後,104年1月31日對大陸地區授信比率已逾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上限。
3、綜上,貴行OBU授信風險之內部控制作業未能確實執行,核已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5、38條有關銀行應建立獨立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等規定。
二、貴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3條準用第45條之1、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向淑文,聯絡電話:(02)89689807,傳真電話:(02)89691358。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珍菡)
副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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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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