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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處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40022709號)

2015-07-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40022709號

受處分人姓名:鄭○○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前揭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含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二、查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建台公司)於104年4月7日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駁回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裁定書,並於104年4月15日就前開駁回之裁定,提出重整及緊急處分聲請之民事抗告,惟遲至104年4月21日及22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之情事。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鄭○○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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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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