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準備金提存,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5-07-14
一、裁罰時間:104年7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銀人壽所報「傷害保險、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及人壽保險『保費不足準備金』提存方法」未經本會核准前,即先行依變更後基礎提存準備金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及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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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