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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5-07-14
 
一、裁罰時間:104年7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全作業,因內部風控機制缺失,致有業務人員冒名辦理保單借款及挪用保費等情事,經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處理程序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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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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