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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理賠作業,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2015-08-12
一、裁罰時間:104年8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理賠作業,理賠人員有未核實評估估價單所開立之工資是否合理之情事,本項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條之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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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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