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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有關本會對三商美邦人壽103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3F131)所列缺失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核處該公司罰鍰共計新臺幣(以下同)480萬元整及糾正1項,並依證券交易法核處該公司負責人罰鍰24萬元整。

2015-08-28
一、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二、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4812號、第10402544814號
三、受處分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443471
五、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145號7樓
六、負責人或代表人:劉中興
有關本會對三商美邦人壽103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3F131)所列缺失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該公司罰鍰共計480萬元整及糾正1項,並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核處該公司負責人罰鍰24萬元整。
事實:
一、辦理團體保險理賠作業,有未依保單條款內容給付保險金及經詢問始給付保險金者,導致承保之招標規格,與要保之保險商品保單條款給付項目有差異時,發生賠付差異之情形,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 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
二、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建檔及未申報之情事者,如:基準日對關係企業之負責人及主要股東等利害關係人資料均未建檔,及申報本會101年度及102年度之檢查年報表填報不全,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三、複利增額保險商品文宣內容有未依本會99年2月26日金管保理字第09902544760號函,揭露警語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 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辦理個人傷害保險附約電話行銷作業,有電話行銷人員進行電話行銷時,未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規定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102年間投資○○銀行,投資股票相關簽核作業,有未依公司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者,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六、該公司有未將內部稽核單位及自行查核所提缺失事項之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審計委員會查閱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不符。
七、對主管機關要求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者,有未依規定辦理之情形,如:「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安全管控機制作業要點」第4條規定,應將相關資安控管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中,惟至檢查基準日仍未能辦理查核相關資安控管程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
八、該公司向利害關係人購買不動產,有未依規定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者,核與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該公司罰鍰共計480萬元整及糾正1項,並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核處該公司負責人罰鍰24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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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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