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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法商科法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49條第1項,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糾正之處分。

2015-09-11
一、裁罰時間:104年9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法商科法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一)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資料有建檔不完整情事,且公司未有專責單位建立建檔資料查核確認機制,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二)財務會計作業,經查有未依職權賦予會計作業權限、未建立會計資訊定期檢核機制、對於收取及解繳客戶支票之作業規範有欠嚴謹等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三)未依再保合約辦理分出及執行每季結算再保費,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計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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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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