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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彰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5-10-13
一、裁罰時間:104年10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彰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於審核客戶申請終止保險公司保單之相關文件時未確實核對申請人身分證字號與實際要保人之身分證字號不符,即蓋印簽署章後將申請文件送交保險公司辦理解約作業,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二)另該公司未明定於代收保全文件時,業務員須核對該公司保代壽險系統之客戶身分證字號,致未能經由所定內稽內控制度發現前揭解約申請人與實際要保人不符,核有未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6條及第8條規定建立公司受理及審核保戶所遞送之保險契約終止文件之內部控制制度或程序。
五、裁罰結果: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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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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