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180萬元整並予3項糾正之處分。
2015-10-14
一、裁罰時間:104年10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保險商品作業,所訂銷售話術,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有未要求需取得要保人同意之情事;提供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商品保單條款樣張予要保人審閱之作業,保單條款審閱期間有低於3日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不符。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風險屬性分類及後續管理作業,經查有下列缺失:
1、所訂投資型保單要保人商品適合度政策,未就可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戶再予以區分其投資風險屬性,亦未建立以基金標的風險等級連結客戶風險等級之分類機制,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2、連結境外基金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後,尚未辦理評核連結境外基金是否仍符合其原訂適合之客戶類型,並擬定變動時之因應措施作業,核未建立或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處理程序。
(三)於網際網路辦理保險業務員招募作業時,有以「理財」人員名義對外招攬業務人員及以不實廣告對外徵員之情事者,核與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及第176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不符。
(四)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有未依規定以房屋貸款借款人為要保人,仍以銀行為要保人之情事,易生消費爭議,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所銷售以房屋貸款借款人為要保人保險商品之繳費方法,有未依規定提供期繳繳費方式之情事,易生消費爭議,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合計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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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