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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京城商業銀行投資於無評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有價證券總餘額,超逾銀行法第74條之1授權訂定「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限額,違反銀行法第74條之1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2015-12-09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611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68921101
地址: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50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戴誠志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506號
主旨:貴行投資於無評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有價證券總餘額,超逾銀行法第74條之1授權訂定「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限額,違反銀行法第74條之1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貴行投資於無評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有價證券,有超逾「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限額(核算基數10%)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74條之1規定:
一、103年11月24日投資之USM(U.S. Cellular)海外公司債遭信評機構調降信用評等,致貴行投資於無評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有價證券總餘額占核算基數之13.6%,超逾法定限額。
二、104年2月24日及25日投資之俄羅斯VTB銀行及俄羅斯石油公司(ROSNRM)海外公司債分別遭信評機構調降信用評等,致貴行投資於無評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有價證券總餘額占核算基數之19.28%,超逾法定限額。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74條之1及第130條第4款、「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3點第1項第2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劉秀蓮,聯絡電話:(02)89689758,傳真電話:(02)89691357。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桂先農)、本會銀行局(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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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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