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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部分資訊作業委託集團位於馬來西亞之境外資訊中心辦理,核有對境外受託機構之監督管理不足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第1項、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3項等相關規定,依同法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合計400萬元。

2015-12-31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25000266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46479103
地址:新竹市北區中央路10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曾璟璇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新竹市北區中央路106號
主旨:貴行將部分資訊作業委託集團位於馬來西亞之境外資訊中心辦理,核有對境外受託機構之監督管理不足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第1項、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3項等相關規定,依同法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合計400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會101年度對貴行之境外受託機構Scope International (M) Sdn Bhd進行專案檢查(編號101B033),迄本會檢查結束日止,貴行未能完整提供檢查所需資料,有違銀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二、貴行對境外受託機構之監督管理不足,且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未因應法規之變動適時檢討,有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及「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三、貴行未能充分瞭解及掌握境外受託機構對客戶資訊之使用、處理及控管情形,有違「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法令依據:
銀行法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第129條第7款。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璟璇)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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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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