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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2項糾正之處分。

2016-02-01
一、裁罰時間:105年2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一) 該公司辦理保戶滿期金給付等作業,有保戶投保新契約或申請契約變更時,未主動告知保戶其舊保單尚有滿期金款項未領取,顯示相關部門及資訊系統橫向聯繫機制有欠妥適,不利保戶權益保障,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二) 該公司核保人員簽署案件有超逾核保授權額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 該公司新契約快核件核保系統之核決程序及內部稽核方法,未明定於公司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作業準則或其他內部核保處理內部作業規範,該公司內規雖訂有快核件核保系統之處理條件及範圍,惟所訂之條件過於寛鬆且不完整,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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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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