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之處分。
2016-02-01
一、裁罰時間:105年2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保單條款或商品說明書重要資訊之揭露作業,查有下列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之情事:
1、保單條款有未以粗黑或鮮明字體顯著標示疾病等待期間之相關規定者,核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7點規定不符。
2、保單條款所載「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有未以醒目字體揭露者,核與財政部92.3.31台財保字第0920012416號令,有關補充訂定分紅人壽保險單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相關規範第1條第4款規定不符。
3、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有涉及本金者,商品說明書未於該類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關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文字,核與本會102.10.29金管保壽字第10202082000號函規定不符。
(二)辦理理賠作業,於文件齊全日後15日內未給付者,有未給付遲延利息之情事,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及第17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60萬元罰鍰及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 瀏覽人次: 8053
- 更新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