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法商法國興業銀行未經本會核准,已有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之情形,未能有效落實執行法令遵循功能及內部控制制度,核有違反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整

2016-03-10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40030076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法商法國興業銀行台北分行
統一編號:21222871
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68號38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建西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68號38樓
主旨:貴行未經本會核准,已有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之情形,未能有效落實執行法令遵循功能及內部控制制度,核有違反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會於103年1月28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0300014311號令開放銀行申請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惟貴行於104年2月始向本會提出申請,且在申請期間即有代理買賣之事實。
二、貴行未能有效落實執行法令遵循功能及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規定,經考量貴行已採行改善措施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23條、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89689785,傳真電話:(02)89691358。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法商法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建西)
副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會計室、秘書室)
 

  • 瀏覽人次: 8610
  • 更新日期: 2016-03-17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