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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並停止銷售案關保險商品

2016-03-2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502521822號
受處分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557115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49號8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李泰宏
主旨:受處分人承保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火災保險案,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應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並停止銷售案關保險商品,請查照。
事實:
  一、受處分人承保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火災保險案,有未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及其所定保險商品開發作業處理程序研擬計算說明書,致無法就給付項目與費率釐訂關連性、風險計價基礎、費率計算方法、再保險評估及風險控管機制等項目為合理之評估;又未能於案關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議及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詳實審核提案商品內容,致上開二會議流於形式。
 二、上開事實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條第1項、第8條及第22條規定不符;另就未研擬計算說明書乙節,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開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 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0條第1項第9款規定,停止銷售案關保險商品,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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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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