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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36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2016-04-0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1952號
受處分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446202
地址: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3號12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主旨:關於本會對該公司104年度資金運用專案檢查報告所揭缺失事項,查貴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作業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
事實:
一、下列缺失事項均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
(一)該公司風險管理部辦理國內股票投資風險管理作業,股票部位未實現損失已達所訂控制比率,惟未依其所訂「金融商品投資損失超限處理辦法」寄發風險預警通知單予交易部門或有遲延寄發情事。
(二)該公司投資初次上市(櫃)IPO股票有超逾其所訂流動性風險限額,未依其所訂風險管理評估控制作業辦理。
二、下列缺失事項均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一)該公司從事國內股票投資,1、其投資決定依據之買進評估報告超逾3個月期限,有未依所訂「投資交易作業流程辦法」規定辦理;2、未依投資決定書所載數量及價格辦理且未留存權責主管複核及核准軌跡、投資決定書已逾有效期限仍據以進行投資、投資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所成交之股數與投資決定書不符未留存權責主管是否核准變更軌跡,不利執行差異檢討;3、買賣價格超逾投資決定價格,有未依其投資決定書辦理。
(二)該公司從事國內公債交易,出售成交價格有低於所簽准之百元報價區間,未依所訂「國內債券購買及出售作業辦法」辦理。
(三)該公司辦理不動產開發案,經核算之營建成本與原提報董事會金額有大幅增加,惟未循程序重新提報董事會並妥適說明差異原因。
(四)該公司基金對帳單及國外投資保管契約有由交易執行部門收執及保管,不符內部牽制原則。
三、下列缺失事項均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
(一)該公司風險管理部每季辦理金融資產減損評估作業,有未揭露參考市價及未實現損失率,並將未實現損失率達一定比率,列入資產減損客觀證據檢核標準,不利減損作業評估;以及未就個別投資分戶訂定控管指標,股票投資交易之風險監控機制未臻完備,不利股票投資風險辨識及監控等情事。
(二)該公司所投資標的屬短期價格漲幅已高及成交量大幅增加,且經證券交易所公布為注意股票之個股,個股評估報告及買賣決策未審慎評析投資風險,致有高價買進股票後遭受投資損失情事。
(三)該公司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有側重擔保品價值,未考量借戶本身營運實績及還款能力,以及借戶所提營運計畫未具體周延。
法令依據:前述事項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36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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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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