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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暨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7項糾正之處分。

2016-05-10
一、裁罰時間:105年5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於檢查基準日有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未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公司轉銷呆帳處理標準不一致,內部規定未臻完善,核有欠妥適,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二)104年上半年度熱銷商品,應支付之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均高於可收取之附加費用,致產生費差損之情事,核有違反「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點之1規定,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三)有監察人(董事)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擔任同一保險業之董(監)事,違反保險法第137條之1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6條,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四)對於保戶因故未能即時申領之給付款,於保戶辦理契約變更時,有未主動告知其舊保單尚有解約金或滿期金款項未領取之情事,不利保戶權益保障,核有欠妥適,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核保人員進行財務核保,有未落實查證要保人家庭收入及財務狀況是否合理可信之情事,不利充分評估保戶需求及適合度,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六)辦理保單終止及保單借款作業,有未留存核對要、被保險人簽名檢核紀錄,且辦理部分終止及提領作業,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案件,有未與要保人確認其申請意願,核與本會103.10.6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令示第4點第2款及第4款規定不符,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七)辦理放款核貸作業,未評估質押股票之流動性風險,核欠妥適;另有借款人還款能力未明且提供之擔保品有欠完整,仍予以放款,核貸作業有欠嚴謹,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八)利害關係人資料因資料維護與更新作業未臻完善,致有漏未建檔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九)辦理員工出國進修作業,有未依公司內部「員工出國進修辦法」規定辦理情事,內部管理顯欠周延,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合計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予以7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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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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