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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限期1個月改正。

2016-05-10
一、裁罰時間:105年5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所合併之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一)對於法人客戶有未依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確實執行確認客戶實際受益人之情形,核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不符。
(二)有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之情事,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行為時第41條第25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及限期1個月改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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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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