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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整並予4項糾正之處分。

2016-05-10
一、裁罰時間:105年5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經查該公司辦理保險理賠系統有未正確核計未到期保費致應理賠之給付金額錯誤(少賠付);對於歷年應付未給付予保戶之款項未建立定期檢核再行通知之機制,且有保戶於辦理契約變更時,未主動告知保戶尚有未領取之款項情事;未就房地銷售停滯及保費收入不佳評估資金缺口,不利有效監督及控管不動產投資開發風險及未來之資金調度者;利害關係人資料有建檔不完整之情事;辦理區隔資產帳戶管理及資產報酬率之計算未依規定辦理。
五、裁罰結果:本案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計60萬元整並予以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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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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