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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相關作業執行情形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4F136)所列缺失事項,查公司辦理保險相關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3項糾正

2016-05-10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相關作業執行情形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4F136)所列缺失事項,查公司辦理保險相關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3項糾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502030972號
相  對  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姓名:吳昕紘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15號11樓
主旨:本會對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相關作業執行情形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4F136)所列缺失事項,查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3項糾正。
事實:
一、與保險經紀人公司簽訂之合作推廣契約書,有未將洗錢防制相關內容列入契約中者,如:101年3月5日與益德保險經紀人公司簽訂合作推廣契約書及其附約,核與本會99年9月9日金管保理字第09902652791號函規定不符,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二、總稽核擔任防制洗錢專責督導主管,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之虞:如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第7點規範防制洗錢相關事項列為重點查核項目,惟第8點規範總稽核專責協調督導本注意事項之執行,相關工作有相互衝突之虞,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契約變更案件,有未徵提委託書或以適當方式查證代理事實者,如:保單號碼0003CBP0028297、0003FEP000071及00030030921等辦理退保案件,核與「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第4點第3款第2目及第7點第1款規定不符,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開事實一,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二、上開事實二,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三、上開事實二,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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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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