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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保險之核保作業,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6-08-04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保險之核保作業,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5年8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辦理汽車保險批改作業,查有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未依保戶過往投保紀錄衡酌加減保險費及未經核保人員簽署等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行為時為第7條第1項第4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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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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